(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有关工作。
(二)、依法依规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虮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工作。拟订本市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按照有若规定,负责
乡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有关政府派出机关设、合并、撤销、更名、管辖范围确定和变更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图组织编制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市中心城区门牌编
制及住宅小区的命名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道路、桥梁等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婚姻管理政策法规,推进全市婚俗改革。根据省民政厅授权承办有关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服务规范,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殡葬监督执法工作和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有关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组织实施国家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健全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全市慈善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职责调整。
1.将有关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有关救灾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
3.将有关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将有关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市医疗保障局。
5.将有关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有关行政审批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郴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批复意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有关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郴州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有关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后,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区域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按照审管联动的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及时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告知市民政局,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涉及行政审批的政策文件送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简易事项审批有关审查勘验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重大事项审批和审批涉及专业要求较高的复杂勘验、检验检测、技术论证、联合验收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并提供有关支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