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和处理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3.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组织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涉外刑事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组织侦破全市范围内的特大经济案件和涉税案件;负责组织侦破跨县市的特大案(事)件,协调处置相关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参与、承办有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和跨县市的治安案件;负责110接处警和组织城区的社会巡逻、防爆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6.依法管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7.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负责娄底市城区及娄星区农村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参与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8.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9.依法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10.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实施对来娄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1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组织侦破跨县市重特大贩毒案件;承担娄底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14.对市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5.指导全市的森林公安工作。
16.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17.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18.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管理、督促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9.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2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