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业务性规范。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3、负责市本级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理信息测绘、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档案资料和文件材料、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并对纸质档案扫描数字化;
4、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咨询、查询服务;
5、开展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发自然资源档案利用价值,实现档案资料效益最大化;
6、负责市本级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的确定、核查和档案的定期鉴定和销毁工作;
7、完成每年度的档案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向省、市档案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和移交档案;
8、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