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预防、打击犯罪和政治社会治安的建议。
(二) 负责辖区各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三) 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工作。
(四) 负责管理辖区内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履行的有关工作。
(五)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 负责全区网络安全保卫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考察工作。
(七) 负责对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八) 参与实施对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保卫工作。
(九) 负责全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 负责实施全区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一) 负责全区公安机关财务、装备和被装配备工作。
(十二) 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制定全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公安队伍执勤活动和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好民警,加强对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安民警警衔呈报、管理工作。
(十三) 承办上级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