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负责全县范围内老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⑵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⑶负责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市、县控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参与“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竣工验收工作。
⑷负责拟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⑸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⑹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
⑺负责参与《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紧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及所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⑻负责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试点及推广工作。
⑼负责完成涉及股室工作职责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答复、办理工作。
⑽负责卫生县城、文明县城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⑾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