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执行好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互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全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省、市有关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处理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贯彻执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