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城镇规划、村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镇内的总体规划(含专业规划)、村镇建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论证、审(报)批和实施管理。
3、负责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实施工作;开展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申报工作;
4、指导和管理本镇区域内的镇村建设和各类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全镇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5、为本镇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农村农民建房的审批、现场查看、审核报批、放样、跟踪管理、竣工项目的验收等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负责镇村建设“一书一证”核发工作。
6、负责本镇农村交通规划与咨询等工作。
7、负责镇村河道环境卫生工作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本镇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和城镇清洁卫生工程。
8、组织检查全镇范围内城镇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规划、建设的执法工作,全面负责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
9、为本镇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10、负责受理人民群众与规划、建设工作有关检举的处理工作。
1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及本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12、负责本镇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燃气、道路等公用事业方面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用设施项目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