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的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镇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含专业规划)、村镇建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规划、论证、审(报)批和实施管理;
3、指导和管理本镇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和各类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全镇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4、为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村镇农(居)民建房的规划、报建、审批、现场查看、审核报批、规划放线、工程监管、竣工项目的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负责镇村建设;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5、组织检查全镇范围内城镇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规划、建管的执法工作,全面负责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
6、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村集体、个人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查报批。
7、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管理,土地测量标志的管护、普查和土地用途管制。
8、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编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协助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项目后续管理,并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9、参与做好辖区内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确保图、数、实地三一致。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储备土地看护等工作。
10、协助或受县相关部门的委托,实施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房地产的行政执法及依法,以及有关案件。
11、参与城镇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及养护等相关工作;
12、负责镇村河道环境卫生、人饮、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工作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本镇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
13、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