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实施本乡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全乡各村的社会救济救灾工作和五保供养工作;
(四)落实我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六)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活动,努力推进各村建设,负责各村民间组织的备案和管理;
(七)负责双拥优抚工作,负责安置对象的服务,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八)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各村和地名、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信访接待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