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以县应急管理局名义集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部署全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实施;依法查处和纠正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和行为;
3.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按照分类分级、属地原则,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权限及市局授权(除对中央省在辰企业、市属企业外)对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
5.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等业务情况。依法开展对各类生产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查处;
6.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