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章草案,并负责草案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负责监督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等工作。
3.负责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外签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法规规章后评估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制相关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协调起草、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6.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普法以及法规、标准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分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7.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强区考核相关工作,管理环境与健康工作。
8.负责牵头组织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纲要,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9.负责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10.负责分局政务网页运行管理,承担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
11.负责生态环境重大宣传活动和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区党校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提供专题学习方案,负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环保志愿者工作。
12.负责绿色机关、绿色宾馆、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小区以及环境教育基地等社会创建的协调组织和指导工作。
13.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化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14.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区内工作任务。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