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四、牵头组织实施对全区学校、幼儿园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参与组织实施对全区中小学、职业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考核;
五、组织督学进修,开展督学工作;
六、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对本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对本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先进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