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调度、稽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二)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执法,集中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城水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随机抽查;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防范、预警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和管理“12369环保热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案件,组织对较大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跨区域、流城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七)负责鹤城区、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八)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其依法立案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集体审议制度。
2.与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文化市场、市农业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
3.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一)综合部,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政务公开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后勤、资产与装备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二)信访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12369”环保热线的值班值守和任务派遣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三)执法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承担中央和省市交办的较大、重大生态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室。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联动工作;负责与其他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工作。
直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鹤城、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个直属大队,均为正科级,实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双重管理,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理为主的体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的处理,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