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2.开展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生态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3.开展全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全县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及排污税征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
4.监督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5.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
6.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7.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管理第三方监测机构。
8.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信息发布工作。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11.负责监督指导企业自行监测工作。
12.负责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
13.负责对接市汽车尾气检测中心和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怀化市站(国控站)工作。
14.承办分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