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凤凰县委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发〔2010〕9号)精神,设立凤凰县公安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县内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领导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及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的处理;
(四)领导、组织、依法查处县内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领导和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七)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交通事故的查处;
(八)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依法开展对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十)组织、领导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以及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受理行政案件复议和应诉、负责劳动教养初审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领导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十六)对县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领导、督促、检查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九)森林公安局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受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管理为主。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