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指导与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县本级涉农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