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践和监督检查;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县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县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实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
(四)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抓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乡镇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教销、调整、命名、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中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战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量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六)组织实施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会的使用管理;实施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组、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执行国家《民法典》中的婚烟登记,殡葬管理和几童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县孤儿弃婴收养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机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办理婚烟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抓好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跨市州及跨县的生活无看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