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阵地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发展,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负责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七)指导、组织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有关工作,管理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我县优秀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全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传承机制的编制、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据、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和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二)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办理广播电视台、乡镇有线电视合(站)和中小型企业有线电视专用网的具体规划与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有线、无线广播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协调和管理。
(十四)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国家级、省级、州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
(十六)拟订文物博物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县文物业务工作,编制全县文物博物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七)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湘西文化走出去。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