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办理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并督促落实。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镇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七)负责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讲话,以及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文字综合材料;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中心工作牵头组织调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金融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县金融监督、协调和服务。
(九)收集、整理、传递政务信息,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规划及业务指导工作;编辑出版县政府机关刊物《古丈政报》。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大数据、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直机关事务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有关接待工作,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
(十三)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报告、政府全会工作报告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报告、文章等综合材料起草工作。
(十四)负责起草县政府向州委、州政府等上级汇报的重要材料;组织或协同有关单位起草、修改县政府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文件。
(十五)牵头组织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提出供县政府决策的方案和政策性建议;牵头组织经济形势分析,及时对全县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跟踪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对国省重大政策及国内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十六)负责县政府及主要领导新闻稿的审定;组织参与对县政府的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宣传和推介。指导各镇、各政府工作部门综合调研、政策研究等工作。
(十七)研究拟订推进我县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全县金融运行情况,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推进金融新业态发展,牵头拟订促进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联系驻县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协助驻县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县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负责联系和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完善对各类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拟订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协调配合驻县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非法金融机构,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授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做好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发展。
(二十一)组织推进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研究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协调指导金融创新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二十二)协调推进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牵头落实国家、省、州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环境,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指导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州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推进全县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服务热线行政效能等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二十四)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电子政务工作,统筹推进、监督协调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负责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维护管商政务法制等环境,协调、推进全县行政效能工作。
(二十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指导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领导县政务服务中心,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县直机关、镇(街道)、村(社区)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二十七)负责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职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本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技术审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以及竣工验收等。
(二十八)负责县本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
(二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