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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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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和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省政府、州政府委托县政府或由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
(八)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拟定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业务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2)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5)县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类产品、药品质量的监督。(6)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顺利运送。(7)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和县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燃气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乡镇须明确1个机构具体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明确乡镇党政机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村镇建设管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住建领域相关职责。依法依规明确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职责。
3.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方面。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用途管制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质量的管理,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和县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和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工作;城乡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方面。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6.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和恢复,以及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项目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认定。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日常监督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
7.森林、湿地、草原等方面。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草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负责全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协助做好全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
简介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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