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花垣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广电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花垣县文物局名称。
第二条 整合原县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管理职责,组建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三条 文旅广电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事业、旅游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加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阵地管理,起草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规章制度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县域优秀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配合实施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六)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国家级、省级、州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国家、省、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八)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九)编制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十一)组织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和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六)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