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帮扶微型企业发展,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按权限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执行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办法。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Ⅰ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执行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四)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十八)负责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与合格评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二十)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承担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