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我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含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含各种开发区)、各种专业规划、各种详细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整治、人防工程利用规划;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性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行业管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督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县内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县管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指导监督全县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查;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的行业标准定额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或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县城和村镇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人防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和城镇监察。
(七)指导和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风景名胜资源开发、保护、利用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查报批及建设管理工作。主管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八)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及房屋产权户籍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住宅公积金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实施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全县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组织制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建设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一)指导制订全县建设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训计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土、木、建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初、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负责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管理全县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县外建设市场和房地产业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业开发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三)负责管理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并提出使用意见;检查督促各项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指导和组织县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及福利保险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