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方案,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学历、高技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实施细则。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县(回县)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落实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