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和强化的职责
1.取消已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3.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土地的确权发证和流转平台建设的财政政策制定及资金管理职能。
4.资源性资产权益管理职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能;政府融资职能。
5.将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二)调整、整合的职责
1.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完善县乡两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会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依法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乡镇财政财务监管,承担国家和县本级强农惠农各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参与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