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县搞好查灾、报灾和救灾工作,按规定分配救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三)组织建立和实施地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规定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州级下拨的保障金;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抚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组织及二级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县、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负责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实施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三)主管全县孤儿弃婴收养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机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