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组织研究全县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铁路建设工作。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县投资核准目录,提高县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
国家、省、州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州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需报国家、省、州政府审批外,由县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州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1]
(三)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县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县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四)加强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有关花垣县的总体规划、政策意见及产业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和引导资金计划安排。
(五)划出职责。
将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1]
二、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国内外、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县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综合协调各项政策。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立足县情,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1]
(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调整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承担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库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财政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监管;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1]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的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湘西地区开发,促进武陵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
(八)引导和调控市场。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1]
(九)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全县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重大布局;参与能源运行和应急保障;组织协调推广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统筹协调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措施。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