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县属国有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县属国有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及国有资产年度综合报告工作;
3、参与决定县属国有骨干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参与县属国有骨干企业的资产租赁、拍卖、兼并,破产清算及股份制改革工作;
4、代表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核企业对外重大投资、举债、对外担保;
5、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的制定和综合绩效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工作;
6、拟订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方案;
7、完成县政府及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