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责任,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承担审核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责任,参与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责任;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审核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算;推行重点工程项目的报账管理;承担农业财务、财政支农有关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责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承担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内外债责任。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监督员。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
(十三)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
(十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牵头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
(十七)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十八)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