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有关规划、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措施和办法。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和办法的建议;组织协调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措施和办法;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措施和办法,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的相关建议。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落实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三)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保健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