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1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
(二) 负责研究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配租、租赁补贴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区内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三) 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报批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劳务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监管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四)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活动。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核;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并审查、概算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
(五)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牵头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规范全市房产交易行为;负责房产测绘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合并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 负责编制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燃气、生活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 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发展。
(九) 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政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建档案和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智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全市各级物业管理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缴存和使用;指导和监督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指导和参与编制与人民防空有关的规划;负责人民防空领域的行政审批;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计划拟订及和平时期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军民融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和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草案;对人防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和培训;负责城乡建设、房地产和人民防空领域信息、统计、市场研究、科技研究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受理和调处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投诉和纠纷。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株洲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85名(含省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行政编制1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1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