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办法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组织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城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工作;负责涉港澳台的收养登记工作;配合做好反家庭暴力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八)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推进全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全市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十)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指导开展全市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全市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监督全市革命老根据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