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首市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编号:000711004000
隶属机构:民政局
行使层级:县级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权责清单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审批服务业务

1、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吉首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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