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办学模式,扩大办学覆盖面,合理调控托管规模,规范合作周期……10月23日,长沙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深化集团化办学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长沙教育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
明确办学模式,合理调控托管规模
《实施意见》明确,长沙市优质中小学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
发展联盟是近年来发展出的新的合作形式,也称合作联盟、捆绑发展、教学共同体等,是指学校之间组建发展合作联盟,以品牌集团或优质中小学为龙头,签订共建协议或合作协议,共享优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对于社会诟病的长沙某些教育集团发展规模过大的现象,此次推出的《实施意见》也进行了限定,合理调控托管规模。原则上,集团化办学在同一学段开展合作,公办优质高中学校的新校区或新建的公办优质高中学校可视情况托管一所初中学校(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省市直属优质学校(含子弟学校,下同)与各区县(市)开展集团化办学,一个开发片区(规划单元)内的新建学校原则上不由同一所优质学校重复托管;由省市直属学校托管的区县(市)属学校,或者合作期满后仍沿用省市直属学校文化元素的区县(市)属学校,未经省市直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开办分校、一校两址或者举办附属小学。
另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新建学校等纳入集团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积极探索组建“1+N”城乡学校教学共同体;高中教育阶段推动城区优质普通高中与县域公办普通高中结对共建全覆盖,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规范合作周期,完善退出机制
两校合作,是否就是“终身制”?此次《实施意见》特别对合作周期进行了规范,并完善了退出机制,两轮合作总时长不超过9年。
《实施意见》规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6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需要继续合作的,报受托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若合作超过2个周期,但目前仍存在实际合作办学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确定过渡期及后续执行办法。
采用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3年,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市内公办学校合作终止后可保留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校名及文化标识。民办学校及长沙市外学校与长沙市优质学校合作办学终止后,被托管学校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的品牌冠名、图案、校服及文化标识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使用其品牌组织教师招聘及相关活动。
积极探索指标生跨集团分配模式。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必须遵从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入学政策,依法依规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名义排斥其他学校、设置招生壁垒;不得在集团化学校内部设定范围进行生源封锁;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跨区域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变相争抢生源。
优化集团化办学治理,推动教师交流
积极推动集团学校开展集团内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集团本部每年向集团内各分校(分址)安排的交流教师数量不低于集团本部符合教师交流轮岗条件的10%。
支持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定期双向交流常态化,优质学校派出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合作学校参与管理或任教,合作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优质学校进行跟班学习,促进教师资源配置优质均衡发展。支持集团统筹实施一体化研训管理,围绕干部成长、教师发展、学科建设、学生发展等主题科学规划、有机整合、系统设计研训安排,各成员校广泛、深度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