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唐克文--沅陵县天宁农产品市场内 | 唐克文--沅陵县天宁农产品市场内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5000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0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67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青青蔬菜食材批发部 | 沅陵县青青蔬菜食材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购进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酱香干(腌制菜)经抽样检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7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54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元元蔬菜批发部 | 沅陵县元元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5元;3、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7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55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