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48号
当事人:辰溪县**摩托车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P******,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辰州北路**号,经营者:滕*逢,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4312261987********,地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板栗树乡枣子喇村**组,委托代理人:滕*凤,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月*日,住址:辰溪县辰州北路**号,身份证号码:4312261985********。
经查明:2024年10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辰溪县**摩托车电动车行在辰溪县辰州北路**号门面外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维修电动车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拍照,责令其于2024年10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维修电动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于同日委托滕*凤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滕*凤进行了问话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辰城行罚告字(2024)52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编号为辰城听告字(2024)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书面意见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1张,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该证据证明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过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时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承诺书2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不申请调查人员回避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辰溪县**摩托车电动车行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回收废品、屠宰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回收废品、屠宰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法定情节:辰溪县**摩托车电动车于2024年10月18日在辰溪县辰州北路**号门面外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维修电动车活动,在我局责令整改后至10月21日仍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应适用《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本案酌定情节:辰溪县**摩托车电动车行因为长占用公共场所维修电动车,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执法人员离开后又继续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维修电动车活动,结合本案实际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开户行: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