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24-00003
麻政发〔2024〕5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一)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丢烟头、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3.禁止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4.禁止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5.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等级天气的,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四、对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各自辖区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扎实开展各类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早期火情“131”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六、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请立即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火警电话:119,麻阳苗族自治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5833210)。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