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海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鹤城区海兰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零售。
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农机校对面
2020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城区海兰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便利店经营区货架上发现处于销售状态的菠萝罐头(标示生产厂家:湛江市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48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8/03/02),数量6瓶。上述菠萝罐头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此,经报我局分管领导批准,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菠萝罐头,于2019年3月25日从怀化市河西新大兴副食经营部购进,共购进45瓶,购进价格为2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39瓶,截止2020年4月3日库存6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菠萝罐头涉案货值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城区海兰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超市是合法的食品经营单位。
2.怀化市河西新大兴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超市经营的菠萝罐头是从合法渠道购进。
3.经营者张*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4.对该店负责人张*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怀化市河西新大兴副食经营部销售票据1张,证明该超市经营的菠萝罐头购进销售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置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经签字确认。证据表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鹤市监听告〔2020〕53号,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人经营的菠萝罐头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案发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一、本案法定情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
二、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案适用裁量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0-5万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应该处以0-5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菠萝罐头6瓶;
2、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怀化城东支行,账号:191410532910000692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