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龙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与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龙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4〕16号)等文件要求。
我县属于国家计划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基础标准5元/人·天,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审核各校相关材料和数据,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基础,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各校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要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待条件成熟后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适当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校应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留硬缺口。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供餐食材成本开支。食堂建设、维修、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统筹县级财力以及中央、省级相关资金予以保障,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严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余结转,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