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08-1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F,营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工业园**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宪早,男,1976年10月出生,侗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地会村,身份证号码:433************314,电话号码:151*******7。
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个重点民生实事)位于通道县双江镇城区,建设单位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通道分院,监理单位是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乾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个重点民生实事)具体包含交通局大院、林业局大院、教育局大院、畜牧水产局、文化馆大院、丰和小区、总工会大院、双江中心市场、发改局宿舍、森林公安局大院、五金大院等11个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于2021年11月25日进行竞争性谈判,11月30日发布成交通知书,成交单位为湖南乾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3452678.00元。施工内容包括采购清单内的生态停车场、沥青路面、排水沟等全部施工工作。于2021年12月开始动工,期间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12月基本完工。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陈宪早委托代理人杨丰铭作为处理本案建设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证据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个重点民生实事)设计方为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通道分院;
证据七: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审查意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地理位置、建设主要内容以及建筑总面积,原则同意建设单位的规划选址申请;
证据八: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文件号:通发改投〔2021〕14号)关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取得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
证据九:《成交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确定成交单位为湖南乾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3452678.00元;
证据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个重点民生实事)监理方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证据十一: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发包人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湖南乾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为3452678.00元;
证据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300026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以及建设规模为县交通局大院、县林业局大院、县教育局大院等11个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2024年 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8-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通道县老旧小区改造及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个重点民生实事)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陆万玖仟零伍拾叁元伍角陆分(69053.56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