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DR-2021-01003
溆政办发〔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瑶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溆浦瑶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溆浦瑶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溆浦瑶茶地标产品),规范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批准对连江海带等5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331号,以下简称《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溆浦瑶茶地标产品是指在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生产的溆浦瑶茶,且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溆浦瑶茶》标准要求。
第三条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卢峰镇、低庄镇、深子湖镇、祖师殿镇、桥江镇、油洋乡、三江镇、水东镇、统溪河镇、小横垅乡、淘金坪乡、两丫坪镇、中都乡、沿溪乡、北斗溪镇、葛竹坪镇、龙庄湾乡、龙潭镇、黄茅园镇。
第四条使用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溆浦瑶茶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工信局:负责支持溆浦瑶茶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溆浦瑶茶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二)县科技局:负责支持溆浦瑶茶加工工艺和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溆浦瑶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和溆浦瑶茶品牌建设的工作经费。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溆浦瑶茶产业发展。
(五)县商务局:支持相关溆浦瑶茶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县内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溆浦瑶茶。
(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将溆浦瑶茶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溆浦瑶茶旅游商品的宣传,提升溆浦瑶茶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具体工作委托溆浦瑶茶地标办负责);建立健全溆浦瑶茶地方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溆浦瑶茶生产企业严格按法定要求组织生产;规范溆浦瑶茶地标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溆浦瑶茶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申请材料送溆浦瑶茶地标办)。
第七条溆浦瑶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溆浦瑶茶》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溆浦瑶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证明(乡镇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具有瑶茶产品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溆浦瑶茶》为检验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包含产品符合专用标志使用条件及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专用标志的承诺书;
(六)生产者第一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需提供生产技术规范;
(七)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溆浦瑶茶种植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加工,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并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可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溆浦瑶茶地标办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专用标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装印刷的主体布局由溆浦瑶茶地标办提供统一规范的设计文本。
第十一条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也可在产品或包装物上加贴或吊挂防伪的专用标志,或应申请使用者的要求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溆浦瑶茶地标办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承担印刷任务的单位应经溆浦瑶茶地标办备案后方可印刷。加贴或吊挂用的防伪专用标志由溆浦瑶茶地标办统一印制核准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溆浦瑶茶地标办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溆浦瑶茶地标办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溆浦瑶茶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引导、鼓励生产加工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的企业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溆浦瑶茶地标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溆浦瑶茶地方标准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十九条从事溆浦瑶茶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