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
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第6号)
经查:鲁B0M3S8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内运载了8.95吨冷冻猪脚,该车货物从广西南宁市南北物流三津大道物流园接车出发运往山东省诸城,随车司机没有该车冻肉制品的货物清单、发票、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货车司机通过“运满满司机”APP平台接单,只负责运送货物,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2024年6月30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处置物品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现公告期已过,至今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货物是冻肉制品,容易变质,不宜长时间保管,且依法公告后无货主前来认领,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冷冻猪脚进行抽样送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疫检验,检测结果为“符合GB 2062-2022,GB2707-2016,GB31650-2019的要求”,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猪脚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79000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猪脚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猪脚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7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地址:中方县银杏路7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中方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06号》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