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车牌号为豫Q851BT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冷冻牛副产品的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一案,2024年6月3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属冷冻食品,易变质且不宜长时间保管,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对该批冷冻牛筋进行拍卖。2024年9月12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4年11月7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牛副产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143500元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中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地址:中方县银杏路7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中方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05号》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