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烟花爆竹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1月20日。
二、公示网址: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4年11月20日前,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凤凰县堤溪路综合办公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fhajj@126.com;联系电话:0743-3221546。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意见建议”字样,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凤凰县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凤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推动我县烟花爆竹零售行业规范、安全发展,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及烟花爆竹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二、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结合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三、规划要求
(一)规划禁售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以下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1.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凤政通〔2024〕1号)规定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严格总量控制。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00家以内。
(三)规划布点分布。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原则上新增布点仅限于乡镇人民政府所地行政村、社区和设有圩场所在地行政村(沱江镇、廖家桥镇可在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外的临国、省、县、乡公路旁和设有圩场的行政村新增布点。
(四)严格布点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选址与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四、具体布点数量
各乡镇具体布点数量详见《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数》。
五、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好政策宣传。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布点规划,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严格审核把关。县应急管理局与各乡镇要联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核查工作,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未按规定专店专营、安全管理混乱、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一律不予许可。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全面检查,将发现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县应急、公安、交通、市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起便民安全、规范有序地经营市场。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要在布点规划数内科学合理布局,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要对本辖区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至县应急局审批。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数
凤凰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数
序号 |
乡镇 |
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数 |
拟规划烟花爆竹 零售店控制数 |
1 |
沱江镇 |
8 |
13 |
2 |
廖家桥镇 |
12 |
17 |
3 |
阿拉营镇 |
16 |
21 |
4 |
落潮井镇 |
6 |
11 |
5 |
茶田镇 |
8 |
13 |
6 |
新场镇 |
7 |
12 |
7 |
林峰乡 |
6 |
9 |
8 |
水打田乡 |
10 |
13 |
9 |
木江坪镇 |
7 |
12 |
10 |
吉信镇 |
8 |
13 |
11 |
筸子坪镇 |
6 |
11 |
12 |
禾库镇 |
8 |
13 |
13 |
腊尔山镇 |
7 |
12 |
14 |
山江镇 |
4 |
9 |
15 |
千工坪镇 |
7 |
12 |
16 |
两林乡 |
2 |
5 |
17 |
麻冲乡 |
2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