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50号
当事人:余*寸,性别:女,民族:汉,出 生:1943年**月**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43********。
委托代理人:肖*兰,性别:女, 民族:汉,出生:1969年**月**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9********。
经查明: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为【辰住建移函字〔2024〕24号】《线索移送函》,来函称在工作巡查中发现辰阳镇丹山社区余*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大门口斜对面擅自施工自建房,已建设三层。我局于2024年10月21立案调查,并于10月2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陈述原房屋系砖木结构,共两层,面积248平方米。原房屋木质结构较多,且在多次洪灾中已腐朽,便向相关单位递交维修申请,在维修过程中因腐朽严重导致原房屋坍塌,不得已只能重建。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余*寸所自建住宅楼工程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住建部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经执法人员实地勘验,该自建房层高为三层,第一层建筑高度为4.3m,占地面积192m²、第二层建筑高度为3m,建筑面积240m²、第三层建筑高度为2.5m,建筑面积240m²,自建住宅楼建筑总面积672m²,减去原住宅面积248m²,工程造价738元/m²,总计造价312912元。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听告字〔2024〕5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圆陆角(¥15645.6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住宅楼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住宅楼的面积和合同造价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住宅楼的层次及违法建筑面积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两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现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高的规定处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圆陆角(¥15645.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