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中不罚字〔2024〕4号
湖南力通恒裕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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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怀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荣
湖南力通恒裕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力通恒裕电力装备制造基地建项目占地660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000平方米,已于2023年12月完成“三通一平”。年产10万公里电力电缆生产线项目已建成1栋钢构厂房(约23113平方米),1栋办公楼(约4333平方米),1栋宿舍楼(2669平方米),并完成5条电力电缆生产线的安装。9月6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处于停关状态,并于8月23日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报送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因企业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申请暂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尚未取得批复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中不罚告字〔2024〕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年产10万公里电力电缆生产线项目未经报复即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配合调查,自收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中责改字〔2024〕7号)后,按照《免罚告知承诺书》(怀环中免罚告诺字〔2024〕4号)的主动承诺及时停止建设,危害后果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我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提出批评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