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12-2号
当事人: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H,营业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Q1、A2、A3、栋1311,法人代表:黄**,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村算*组,身份证号码:430************418,电话号码:18*******97。
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项目位于通道县陇城镇居民街1号(陇城镇人民政府院内),建设单位为陇城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为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与2019年1月30日分别发布《中标通知书》,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筑工程)中标金额为3552300元,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装饰、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为1980000元,中标金额合计为5532300元,中标单位均为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与2019年3月1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人民政府与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设合同(建筑工程)》和《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设合同(装饰、安装工程)》。该项目建筑共6层(一层为政务大厅,二层以上为公租房),框架结构,用地面积为1634.3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785.6平方米,于2018年8月开始基础施工,2019年9月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现已完工。通道县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能超授权张健为该案(施工方)合法委托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公租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发改投〔2017〕16号),该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地点为通道县陇城镇政府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985.6平方米,其中公租房36套面积1536.6平方米,架空层车库面积44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61.43万元;
证据六:《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18-4通道),该证据证明:审查意见为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由原勘查设计单位修改,经本机关复核,审查合格;
证据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县城2018-11号),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名称为陇城镇镇级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建设位置为通道县陇城镇镇政府院内,建设规模为2785.6平方米;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证据证明:该项目监理公司为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证据九:《中标通知书》,该证据证明: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筑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中标方为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分别为3552300元、1980000元,中标金额合计为5532300元;
证据十:《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设合同》(建筑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该证据证明:该合同2018年9月25日与2019年3月11日分别签订,承包人为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证据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300033号),该证据证明:用地面积:1634.34㎡,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证据十二: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发的《工程开工令》,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
证据十三: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该证据证明:该公司施工的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项目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催促陇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十四: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建设违法违章行为停工通知书》(通建停字(2019)第(16号)),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下发通知书,要求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施工;
证据十五: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陇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该证据证明:用地位置:陇城镇,用地面积:1634.35㎡,用地性质:行政管理用地(C1);
证据十六: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陇城镇住房宗地合宗规划意见》(通自然资函〔2024〕10号),该证据证明:陇城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筑物占用了两处宗地,需办理宗地合宗手续,原则同意土地合宗的要求;
证据十七: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承揽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建筑工程)资质相关事项的说明》,该证据证明:1、本项目施工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至2020年10月21日;2、我司剥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3、湖南金韵农业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十八:《关于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的解释说明》,该证据证明: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项目施工是建设单位原因所致,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催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2024年 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2-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通道县陇城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公租房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施工期间施工方要求建设方办理施工手续,建设方未能办理,之后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二章第二节(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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