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全面巩固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平,保障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上下贯通 协同做好农村供水常态化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除县城供水工程以外,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供水工程)。
第三条 通过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强化季节性缺水期间供水保障,确保全县农村饮水供水保障率稳定在95%以上,水质、水量和方便程度均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供水工程所有者是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护机构
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农经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国网永顺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及23个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村(社区)相应成立管护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1.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安装一户一表,并承担水表及入户管网安装相关费用(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除外);2.负责入户水表及表箱(表盒)、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的管护,有义务监督举报损毁、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3.主动配合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抄验水表,按照用水协议约定水价或村(社区)议定水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4.对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村(社区):对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1.组织成立村(社区)供水工程管护小组,对所属村(社区)委员会管理的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运行管护措施和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选聘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水管员并落实其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备案;2.根据县级水价指导意见,组织召开管护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拟定水价,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3.按核定(议定)水价执行,实行计量收费,收取的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集体经济账户并强化管理;4.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及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5.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水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供水工程管理财务收支报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日常管理与养护,加强饮用水源区的监管,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对供水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督促村(社区)落实水费收缴制度;全面落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村级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加强对村考核和奖惩。
(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解决供水工程运行重大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县水利局:对全县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负监督和考核责任,组织对本《办法》的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村级水管员岗位设置及工资发放;负责供水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管护机构的成立,对供水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县发改局:统筹城乡供水一体化及饮水项目资金争取,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
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供水工程所需维修养护资金,加强对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质检测资金、村级水管员工资筹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对供水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对水质不达标的的供水站(点)提出整改意见。在由牵头单位组织的全县供水站(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中对站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台账。
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及相关业务培训。
县审计局: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审计备案,明确审计监督对象。
县人社局: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处置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
国网永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水工程公共部分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落实供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及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名册到乡镇、村(社区),监督水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县农经站:负责将投资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农村水费收支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检查内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农村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司法局:指导供水工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及用水协议的签订。
(五)管水员:对单村供水等小型供水工程或村内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管护,重点包括水源巡查、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水费收缴等。1.负责本村用水计量、征收水费、月统月报等工作;2.负责本村节水和水资源宣传保护工作;3.负责本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4.负责本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上报;5.负责其他规定的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明晰产权
供水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产权。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归属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以国家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进行确定,投资者可自愿放弃产权。
(三)社会资本合法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第八条 管护方式
(一)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统一运维、统一服务。
(二)鼓励各乡镇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整合乡镇境内供水工程,可采取统一的专业化、物业化等管理模式。
(三)各乡镇、村委会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机构,并实行灵活多样管护方式,但产权变更必须经县水利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一律无效。
(四)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管理。对村(社区)供水工程,采取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方式明确专人管护运营。
(五)农户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章 水价与水费
第九条 运行管护单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第十条 供水工程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依照县级核定的供水工程价格,兼顾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基本水价,运行管护单位应积极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水价确定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按期收缴水费,水费主要用于水管员薪酬、水质处理材料费、动力费、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等。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每户每月4立方米的水费免费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向县或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补贴。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运行管护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存入村集体经济帐户,实行专帐专人台账管理,水费的使用由运行管护单位确定的具体支付程序进行支出并定期公示,接受用水户及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饮水设施维修费用等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向运行管护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催告提醒后仍欠缴和拒缴水费的,管护单位有权依据用水协议中止供水直至结清水费。新增用水户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第五章 供水工程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维修管护资金由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收益组成,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入下个年度,各村(社区)及乡镇专户收支情况由各项目乡镇按季度上报县水利局。新增用水户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等,各项目乡镇负责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县水利局负责核查。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因运行年久需要进行工程大修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设施损毁需要修复的,其费用在水费盈余中列支,资金缺口报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贴安排。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辖区内按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管护机构人员和水管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的;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行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制止,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私自接水、窃水的;
(2)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3)私自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卫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其中集镇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送县水利局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县应急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其余供水工程供水应急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发生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根据事故预警分级及时按程序向县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依据在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顺县人民政府原印发的《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永政发〔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