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我县出台了《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永政发〔2021〕9号),该办法出台后对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划分、管护职责、范围、权限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强有力推进了我县后期管护各项工作。为更好的发挥该文件在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拟对该文件完善我局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永顺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省、州愈来愈重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从过去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到现在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既要保障充足的水源和合格的水质,也要实行量质同步管理,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将农村供水工程建管工作纳入到每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范畴,作为农村供水保障的考核指标和内容。二是对水费收缴情况实施问责机制,2020年,水利部、省水利厅相继下发了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对水费收缴率低的地区实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考核扣分的处罚。三是压实“三个责任”,健全“三项制度”。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及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和“三项制度”(即: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四是积极探索新型管护模式,国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省水利厅要求各县市尽快实现县域统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管护水平。因此,我局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对《永顺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州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上下贯通协同做好农村供水常态化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修改完善的方面
该《办法》主要在原来《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当前国家、省级标准修改为农村供水工程;原居委会统一修改为社区。
(二)相关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更新,新增最新的法规、文件依据。
(三)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1、乡(镇)人民政府仅负责督促村(社区)落实水费收缴制度,不再设立专户储存用支。
2、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职责修改完善:在由牵头单位组织的全县供水站(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中对站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台账。
3、县农经站职责修改完善:负责将投资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农村水费收支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检查内容。
4、增加管水员职责。
(四)第三章第八条新增第一款: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统一运维、统一服务。
(五)第四章第十四条新增内容:新增用水户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六)第五章第十五条供水工程维护资金不再按照在籍农户每人每年6元标准进行落实,修改为由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收益组成,第十六条县财政预算落实村级管水员工作取消。
(七)第八章第二十七条新增内容:永顺县人民政府原印发的《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永政发〔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暂行办法》共分八个章节,26条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主体责任等。(条款内容略)
2、第二章为“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共2条。主要内容为成立管理机构及明确具体职责。(条款内容略)
3、第三章为“运行管理机制”,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工程产权,管护方式及内容。(条款内容略)
4、第四章为“水价和水费”,共6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水价构成、水费收取及相关制度。(条款内容略)
5、第五章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共4条。主要内容为管护资金的筹措、村级管水员工资、资金管理及使用。(条款内容略)
6、第六章为“奖惩”,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奖惩方式。(条款内容略)
7、第七章为“应急机制”,共2条。主要内容为农村饮水安全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条款内容略)
8、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补充内容及生效时间。(条款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