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三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规定,开展此次即时清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4年8月1日县司法局向辰溪县人民政府请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制定了《辰溪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至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逐件提出清理意见。经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了《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2024年9月30日,县司法局将《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呈送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挂网向公众征求意见。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审签。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委依法治省办《湖南省2023年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法治督察报告》中指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及的文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宣布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宣布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重新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清理,39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6件文件长期有效,2件文件拟宣布失效,4件文件拟宣布废止,其他27件文件按照其失效日期执行。